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娄桥璐璐首饰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瓯海大道1299号银泰城第1层永辉超市1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87WF25M。
经营者:陈旭,男,汉族,1985年6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657540458。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娄桥璐璐首饰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7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娄桥璐璐首饰店上诉称,由于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以及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温州市瓯海区,且双方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下,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