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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程继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2民初79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程继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程继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2民初79号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85287636T。

法定代表人:胡梦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建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继婷,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继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永康市安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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