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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与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正兴加油站、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12民初892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与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正兴加油站、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正兴加油站;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丰县首羡黄庄加油站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892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玲,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正兴加油站,,住所地丰县首羡镇和便路南赵首路东交叉口。

负责人:周碧兰,该加油站站长。

被告: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首羡镇首羡村法定代表人:周碧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县首羡黄庄加油站,,住所地丰县首羡镇和便路南赵首路东交叉口。

投资人:侯阵阵,该站站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诉被告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正兴加油站(以下简称正兴加油站)、徐州凯润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润公司)、丰县首羡黄庄加油站(以下简称黄庄加油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中石化徐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正兴加油站、凯润公司、黄庄加油站: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85942“”、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第4638026号“易捷”、第4638026号“”、第661152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公司)系①第1385942号“”商标、②第1948353号“SINOPEC”商标、③第1948357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系④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⑤第4638026号“”商标,⑥第6611521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含车辆加油站等。

2018年6月6日,中石化公司出具商标授【2018】59号授权委托书,授权销售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使用涉案的第1385942号“”商标、第1948353号“SINOPEC”商标、第1948357号“”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向司法部门维权、诉讼,授权期限自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8年6月1日,销售公司出具石化销授【2018】53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销售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使用涉案的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第4638026号“”商标,第6611521号“”商标,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8年6月1日,销售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出具石化苏销授【2018】1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使用涉案的上述商标,并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法行为向司法部门维权、诉讼,授权期限自2018年6月1日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019年8月18日和2019年8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驾车至被告加油站,发现被告加油站的罩棚上、加油站内房屋的墙上和玻璃门上、工作人员的制服上的标识与原告第1385942号“”、第1948353号“SINOPEC”、第1948357号“”、第4638026号“易捷”、第4638026号“”、第6611521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加油站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特定关联,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加油站位于交通要道,来往车辆众多;

共有四台加油机,侵权时间较长,谋取经济利益巨大,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被告正兴加油站是凯润公司的分支机构,凯润公司对正兴加油站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黄庄加油站与正兴加油站在同一处经营,视为对原告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恳请贵院综合上述情况,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正兴加油站、凯润公司、黄庄加油站均未出庭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正兴加油站、凯润公司、黄庄加油站注册的住所地分别为丰县首羡镇和便路南、赵首路东交叉口;

丰县首菱镇首羡村;

丰县首羡镇和便路南、赵首路东交叉口。

根据苏高法(2020)8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等管辖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本院受理发生在本辖区以及徐州市泉山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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