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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海财、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民终522号
案件名称熊海财、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海财;杨梅;黄宛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海财,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山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2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宛梅,女,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北京鸿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北京鸿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熊海财、杨梅因与被上诉人黄宛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3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熊海财、杨梅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宛梅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海财、杨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海财、杨梅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熊海财、杨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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