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19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视通眼视光中心,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上海路98号。
投资人:张静,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国,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安县视通眼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