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92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东渚梦艺城超市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武夷山路69号(江苏梦智城-梦之城商用物业E2-01)。
经营者:董海波。
被告:河南世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秋,执行董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高新区东渚梦艺城超市店、河南世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