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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308-231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08-2311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业街F5-1)。

法定代表人:张颖,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四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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