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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惠米达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101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惠米达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惠米达卫浴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39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惠米达卫浴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普嘉乐装饰家具城内一楼C区06号。

经营者:张俊波。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惠米达卫浴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贾博扬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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