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恒大国际商贸城21栋19-20号。
经营者:谢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