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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6知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1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恒大国际商贸城21栋19-20号。

经营者:谢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旌阳区艺锋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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