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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17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北侧(百货大楼一区)011幢01单元103号,注册号371102600411580。

经营者:杨茂峰。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太阳城市场北门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D1WL9F。

经营者:李燕。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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