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初175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北侧(百货大楼一区)011幢01单元103号,注册号371102600411580。
经营者:杨茂峰。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西海路太阳城市场北门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D1WL9F。
经营者:李燕。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万丰百货店、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清水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