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294号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横诚路6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曹国亮。
委托代理人朱江,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梅,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迪妮烘焙店,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咏江苑市政道路层-11872号。
经营者王淑梅。
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梅、长沙市开福区迪妮烘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王淑梅签订了《爸爸糖手工吐司店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止;
被告出资50万元作为门店启动资金并交付给原告,由原告负责设备器具的采购、门店设计、员工培训、开业设计、品牌管理并授权该门店在合作期限内使用“爸爸糖手工吐司”商标;
另约定了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擅自在第三方网络销售平台私自变价、折扣售卖吐司等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被告多次违约,原告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予整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王淑梅签订的《爸爸糖手工吐司店合作协议书》于2019年10月10日解除;
2、两被告停止对“爸爸糖手工吐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拆除与“爸爸糖手工吐司”注册商标相关的标识;
4、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884元;
5、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100000元;
6、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000元;
7、两被告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154元;
8、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77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但本案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等合同责任又包括停止侵权、拆除相关标识等侵权责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然选择按照合同起诉,因此,本案应为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爸爸糖手工吐司店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均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载明签约地点为无锡市梁溪区。
因此本案应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