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292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西县直通车眼镜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育才中学教学楼综合楼临街商铺。
经营者:田亚军,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陇西县直通车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犯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和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在《定西日报》上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是第3192360号“”、第10689490号“BOLON”和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的商标权人,使用类别均为第9类商品,且在有效期内。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许可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对于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取证、投诉、鉴定、鉴别真伪、诉讼、索赔并获得赔偿款。
授权有效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止。
雅瑞公司生产的“”、“BOLON”、“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BOLON”、“暴龙”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雅瑞公司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
2015年,“”、“BOLON”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被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再次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9年原告市场调研中发现被告销售假冒的“”、“BOLON”、“暴龙”牌太阳镜,遂于2019年9月对被告销售侵权太阳镜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未经雅瑞公司及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太阳镜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暴龙眼镜应有的商誉,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
陇西县直通车眼镜行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出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告出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地及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出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地及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均位于定西市,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