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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新站区尚品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549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新站区尚品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新站区尚品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49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道林,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英,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新站区尚品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瑶海区当涂北路与皇藏峪路交口展示中心一楼西起第三间。

经营者:李建伟,男,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 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尚品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娟 人民陪审员  马国惠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王玲(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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