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71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法,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