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吴宝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执1806号之一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吴宝莲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吴宝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1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委托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宝莲,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头村。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宝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宝莲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389.06元,支付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6339.06元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经向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12执18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