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132号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焱(深圳)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
投资人:方锦红。
原告李远平诉被告鑫焱(深圳)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慕岚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灯饰配件(石头)”、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李远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