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0号原告:史改云,住河南省邓州市******郭庄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宇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欧阳宇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