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245号原告:长春融创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洋浦大街以东、规划二路以北融创洋浦1号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海龙,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侠,系公司法务。
被告:吉林融创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413号3号楼2A室。
法定代表人:汤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熔岩,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融创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融创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
长春融创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融创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长春融创昱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