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鑫丰腾纸塑制品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燕岭油纱路143号。
经营者高素霞,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区科建路29号有志大厦19楼、20楼(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丰腾纸塑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丰腾纸塑制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丰腾纸塑制品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3元,减半收取3161.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东西湖鑫丰腾纸塑制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