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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超兴隆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1074号
案件名称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与瓦房店市超兴隆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瓦房店市超兴隆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074号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铁南社区906-40-79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桂秋,辽宁润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超兴隆熟食店,经营场瓦房店市共济街道新华小区6#103号。

经营者王璐。

原告辽宁沟帮子熏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超兴隆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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