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5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42772T。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邑县车站镇梦美百货超市,住所地夏邑县车站镇。
经营者:魏作轻。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车站镇梦美百货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