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97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顺和振兴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湖东村四巷四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4FXN5L。
经营者:卢进发。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顺和振兴百货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