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63号原告:赖卫勤,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谢燕丽,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佳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江门市维纳特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原告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佳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维纳特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灯(花漫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卫勤、佛山市威莱登照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