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0执193号被执行人:刘辉,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周磊,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案,本院(2019)鄂10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辉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磊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