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31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290045854501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40979834018。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专,贵州维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含合理开支)。
2020年5月15日,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以与被告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正安县铜兴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多交的4212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