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43号原告:赛鲁斯·米拉廉(CYRUSMILANIAN),男,1951年2月1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峻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明。
被告:缔梦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JAMESANNCHARISSE。
被告:上海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剑孜。
原告赛鲁斯·米拉廉(CYRUSMILANIAN)与被告上海平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角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缔梦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赛鲁斯·米拉廉(CYRUSMILANIAN)以继续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赛鲁斯·米拉廉(CYRUSMILANIAN)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赛鲁斯·米拉廉(CYRUSMILANIAN)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赛鲁斯·米拉廉(CYRUSMILANIAN)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卢思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