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67号 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B园209、210、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强、吴志刚,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玖健医疗器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950号。
法定代表人:寇金刚,总经理。
被告:宁波申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鄞州区中山东路1083号003幢(4-1)(4-2)B116室。
法定代表人:施琴,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宁波申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二、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9日,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芜湖天人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