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1民初1660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孙九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莉,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艾比利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1508-2。
经营者:田弘。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艾比利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贾博扬本法律文书所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