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270号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飞,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盛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赵宅四区1幢4号-3。
法定代表人:赵钰莹。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为与被告义乌市盛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朴振奎(JINKUPARK)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5月12日,原告朴振奎(JINKUPARK)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