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初102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广会,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南桥寺福来路11号光华可乐小镇C区36号(传林建材市场一区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YP0TE29。
被告:黄卿雄,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姜广会、黄卿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振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