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2013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华十为通讯设备维修服务部,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北路268号冠亚广场7#楼1层72店面。
经营者:谢祥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华十为通讯设备维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