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260号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榕煌,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榕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