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5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视澜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天虹南路5号弘基上城第13幢1单元113号。
经营者:刘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宁县视澜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