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85号 原告:熊杰清,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前仓镇荆州村7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南。
原告熊杰清与被告永康市雀尔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杰清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杰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