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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496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96号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村大新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汉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慧波,广州市。

被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信通电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案件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前,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中“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1398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中亚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39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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