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69号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富士精工厂房A栋整套一楼B。
法定代表人:谭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业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新兴街村尾园南5区****。
经营者:陈森丰,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业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嘉禾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