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天益烟酒城,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
经营者:张春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益民,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天益烟酒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卫辉市天益烟酒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