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9号原告:阮从锐,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欧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中心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超,住湖北省郧县****************。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东莞市欧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刘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