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328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德智,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廖德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德智的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案诉讼费免收。
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