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44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运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9幢-111。
经营者:王通,男,汉族,1998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运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