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23940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盟磊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磊。
被告:金豹,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盟磊日化用品有限公司、金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2020年4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金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豹的起诉。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王 潇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