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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襄城区艾发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28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襄城区艾发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区艾发轩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2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区艾发轩烟酒店。

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0-9号。

经营者:李夏兰。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区艾发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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