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2号 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青,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911084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池,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505201210324868。
被告:南昌县小蓝伟星五金建材店,经营者:万应龙,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道1298号煌盛中央公园2栋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5DN58L。
经营者:万应龙,男,汉族,1979年生,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焕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裕翔水暖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高新技术园西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8449104X。
法定代表人:吴永林。
被告:江西信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海庄园路100号625栋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JL9N3L。
法定代表人:伍耀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南昌县小蓝伟星五金建材店、南安市裕翔水暖洁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南昌县小蓝伟星五金建材店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江西信业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黄振波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退回黄振波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