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3508号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9号北大综合楼三层0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春,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怡,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白云大道北337号B栋206。
法定代表人:郑万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州觉世双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觉世双椒公司”)与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名远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觉世双椒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诚志名远公司将该域名zstv2.com项下“觉世双椒”商标非法设置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网络链接;
2.判令诚志名远公司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的恶意违法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判令诚志名远公司赔偿觉世双椒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4.判令诚志名远公司支付觉世双椒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2万元整;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诚志名远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觉世双椒”相关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在第43类、第30类的权利人,觉世双椒是在传统麻辣香锅做法上改良升级。
截止2019年3月,觉世双椒门店超过20家,遍布福州、厦门、宁德、泉州、龙岩等地,在行业内和消费者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今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360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觉世双椒”注册商标设为360搜索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及标题下面的网络推广内容中使用“觉世双椒麻辣香锅”,让公众误认为其就是原告招商的官方网站及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是为被告推广的与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同类产品“魔锅坊”麻辣香锅。
经查,该网站自2016年5月设立,已长达3年之久,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涉案商标设置为其付费推广中的标题或关键词,必将使公众产生混淆,使原告丧失潜在的交易机会,更是严重违法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诚志名远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处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了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本案中,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不在福州市鼓楼区,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诚志名远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综合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纠纷由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侵权人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觉世双椒公司起诉声明的事实,异议人诚志名远公司在网络搜索引擎中将原告觉世双椒公司享有的商标作为关键词使用并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被诉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络环境中,所面对的相关消费者为互联网络用户,被诉侵权信息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即被诉标识信息的使用、传播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均未脱离互联网络环境,因此,本案纠纷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被诉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即觉世双椒公司的住所地,该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诚志名远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受理费100元,由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振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方宇 书记员方宇(兼) 附:本裁定书主要引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六项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