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7知民初13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至美映象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华联超市。
法定代表人:林作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原阳县至美映象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回对原阳县至美映象百货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