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3民终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高宣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严杰,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保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8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保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保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保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中保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