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如家客栈,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西路北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CJ1E1E。
经营者:周贤平,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婷婷,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寒,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如家客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经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