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469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A。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系公司法务。
被告:广州伟长利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南岭工业区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K。
法定代表人:王长伟。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广州伟长利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对被告广州伟长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