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8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兵。
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59号1栋1层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