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利惠公司与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4民初8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83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兵。

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洪州大道159号1栋1层1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伊盛百货分公司、洪雅县家家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