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586号原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法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